(2016)陕0113执恢4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西安好百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青梅、左林、杨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西安好百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青梅,左林,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被执行人西安好百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青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左林,女。被执行人杨小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好百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青梅、左林、杨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经字第173号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恢4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