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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麻兴高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兴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6号罪犯麻兴高,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兴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麻兴高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34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麻兴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麻兴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2.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兴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兴高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