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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洁文与胡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文,胡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62号原告:梁洁文,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春,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志强,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洁文诉被告胡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洁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洁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洁文承担。审判员  冯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