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德印与杨万杰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印,杨万杰,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印,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被执行人:杨万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徐宏伟,男,1974你那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德印与杨万杰、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万杰、徐宏伟的银行存款26506.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