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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与宁波洛克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宁波洛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31号之一原告: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9543273D。法定代表人:张庆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波,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波洛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振兴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0633-3。法定代表人:王武军。原告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洛克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