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祖德与熊德贵、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祖德,熊德贵,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祖德,男,197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熊德贵,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黎晓梅,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曹祖德申请执行熊德贵、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熊德贵、黎晓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祖德借款129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92.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曹祖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