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三保与杨兴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三保,杨兴红,马三保,杨兴红,马三保,杨兴红,马三保,杨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马三保,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杨兴红,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三保与被执行人杨兴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6)宁0424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马三保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