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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卫初、任典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初,任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丁卫初,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任典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丁卫初与被执行人任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典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丁卫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典阳支付执行款5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卫初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提出申请撤回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书,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