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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拉毛与刘声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拉毛,刘声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51号申请人董拉毛,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顺生,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系董拉毛之子。被执行人刘声奇,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董拉毛与刘声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声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董拉毛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245.4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书送达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其后,该案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声奇欠申请人董拉毛赔偿款、鉴定费、诉讼费共计217645.49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期给付:刘声奇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再向申请人给付20000元;于2018年5月10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20年5月10日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22年5月10日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于2023年5月10日向申请人给付17645.49元。(至2023年5月1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二、申请人放弃对上述款项利息的主张;三、申请人同意在约定的第一笔案款30000元到位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和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四、案件执行费31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五、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协议达成后,第一期案件标的款36000元于2017年5月2日进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将案款32826元发还于申请人。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