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玉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9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卢玉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8月20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00年9月14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5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玉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卢玉平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思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8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卢玉平酒后在×××赤峰市至北京长途客车上,无故辱骂乘客张某、杨某等人,致使四名旅客意欲终止旅行,客车司机佐海峰在原赤峰市三眼井收费站会同交通工作人员将卢玉平驱逐下车后,被告人卢玉平打电话通知李智敏(已判)等九人乘两辆夏利车追赶客车。当日18时50分,被告人卢玉平等人在××县十家古城饭店门前追上停车让乘客吃饭的客车,被告人卢玉平与李铁成首先冲进客车殴打了乘客张某,下车后当乘客窦玉春劝说时,又殴打了窦玉春,然后二人与董永清等人闯入古城饭店内,殴打乘客杨玉洁,后被告人卢玉平殴打旁边劝阻的司机佐海峰,佐海峰激情之下用菜刀砍伤卢玉平和董永清,其他人逃走,因此客车滞留7小时。经法医鉴定,张某、杨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事情经过说明、昭乌达路派出所说明、办案说明、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佐某、佐海峰、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杨某陈述、被告人卢玉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玉平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玉平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玉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玉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