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莹与姚国伟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莹,姚国伟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954号之一原告:丁莹,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孙鹏友,男,汉族,系丁莹配偶。委托代理人:冯硕,浙江望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伟,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丁莹与被告姚国伟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丁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3895元,减半收取计6947.5,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丁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奉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