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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传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传满,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博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程为高,储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庆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传满,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吴传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博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吴传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吴传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天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吴传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为高,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为高,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成凤,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传满、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博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程为高、储成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合产字第xxxxxxxx号等二十二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