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倩申请执行章永党、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章永党,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华图宏扬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教师。被执行人:章永党,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东二路79号5门3层1号。被执行人:王飞,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永兴村2号院楼房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倩申请执行章永党、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马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