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合军、王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合军,王学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合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萍,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志,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魏合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合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