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催13号申请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白云源东路599号。法定代表人:林贤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华,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5658236、票面金额人民币70000元、出票人南通新三能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1日、付款日期2017年4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成审判员 金成飞审判员 邹 亚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