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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周利民、刘巾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斌,周利民,刘巾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410号原告:赵文斌,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荣,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民,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巾巾,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文斌与被告周利民、刘巾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文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