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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王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8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01T。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庆三,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