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州宝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桂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宝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桂银,曹增路,曹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宝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方红东路与晶华大道交叉口大地保险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夏希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桂银,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冠县。被执行人:曹增路,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曹泽帅,男,汉族,1995年10月29日出生,住聊城市冠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宝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桂银、曹增路、曹泽帅(2016)鲁1491民初1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年××月××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