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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宁波甬动能源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朱立波,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夏年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3838-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523室。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甬动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57715-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487室。法定代表人:虞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马建君,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朱立波,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869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罗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宁波甬动能源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朱立波、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875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61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558号1701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