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月明建材城与鄢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月明建材城,鄢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169号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住所地:开化县,组织机构代码:L7642731-0。法定代表人:应月明。委托代理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玉英,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与被告鄢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撤回对被告鄢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