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佳与被执行人朱宏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佳,朱宏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宋佳,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朱宏岩,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宋佳与被执行人朱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宏岩拆迁补偿款及装修金等补偿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