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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风祥与孙电波、陈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祥,孙电波,陈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1348号原告:王风祥。委托代理人:姜亦涛。被告:孙电波。被告:陈颖。原告王风祥与被告孙电波、陈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家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电波、陈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风祥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织布经线,至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68325元,由被告孙电波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3月22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经线,欠20000元。以上欠款共计288325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832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电波、陈颖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风祥从事整经业务,对外销售织布经线。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经线,至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对账,两被告欠原告经线款268325元,由被告孙电波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上载明了欠款的事实。2017年1月25日之后,两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购买经线,至2017年3月22日,两被告欠原告经线款23395元,并由被告陈颖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此后,两被告偿还原告3395元,尚欠原告20000元未付。以上两笔欠款共计288325元,至今未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2883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另查,被告孙电波与陈颖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本院对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予以认定。在原告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情况下,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所欠经线款。被告孙电波与陈颖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电波、陈颖所欠原告王风祥经线款288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75元,由被告孙电波、陈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6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