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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叶乃武、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乃武,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华美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乃武,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启鹏,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涛,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华美医院,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南环路交叉口。上诉人叶乃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三建公司)、被上诉人聊城市华美医院(简称华美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乃武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乃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乃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03元,减半收取3151.5元,由上诉人叶乃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