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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东,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东,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宋镠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放,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晓东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晓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颖审判员 李 珊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