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007号原告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农科村A区17栋4号。法定代表人苏敏。委托代理人吴日安,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679号。法定代表人李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预交公告费260元,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