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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亚南与司瑜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亚南,司瑜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648号原告裴亚南,男,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司瑜珩,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受理原告裴亚南诉被告司瑜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席应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