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亚南与司瑜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亚南,司瑜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648号原告裴亚南,男,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司瑜珩,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受理原告裴亚南诉被告司瑜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席应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