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郝晶晶、张恒旗与被执行人白新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晶晶,张恒旗,白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郝晶晶,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恒旗,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新荣,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晶晶、张恒旗与被执行人白新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新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白新荣承担。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白新荣承担,但由于被执行人白新荣欠款过多,无能力支付执行费1550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郝浩宇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