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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良明、郭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明,郭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明,男,生于1961年3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郭晓蓉,女,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陈良明与被执行人郭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