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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宝强,郑延利,洛阳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许现国,叶俊超,陈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51号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被申请人:李宝强,男,汉族,1980年06月0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郑延利,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洛阳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杜康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许现国。被申请人:许现国,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叶俊超,男,汉族,1987年08月20日出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陈晓云,女,汉族,1987年09月28日出生,住伊川县。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宝强、郑延利、洛阳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许现国、叶俊超、陈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宝强、郑延利、洛阳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许现国、叶俊超、陈晓云银行存款236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23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宝强、郑延利、洛阳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许现国、叶俊超、陈晓云存款236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