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之超、简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之超,简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之超等59人(再审申请人名单见裁定书附录)。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九琼,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谭善清,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缪征,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河东新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赵春淦,市长。再审申请人魏之超等59人因诉被申请人简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行终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之超等59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无视管辖权异议,主审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程序违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简阳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发布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再审申请人的申辩和陈述权利被剥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行终28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在再审申请人魏之超等59人取得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期间已届满未进行延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简阳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发布《人力客运三轮车退市营运的运力配置方案》,决定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以“5:1”的比例配置出租车经营权,主体合法,依据得当,同时该方案确定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持证件原件(身份证、占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证)到登记组办理退市手续并交回车辆,经核实后由登记组出具回收证明,旧车回收组出具车辆回收证明。如有私下交易的,由人力客运三轮车原登记人与现车主协商一致并经简阳市公证处公证后,持相关手续原件办理退市手续,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现车主持人力客运三轮车相关原始证件和转让手续办理退市登记,经公示后予以登记”处置方法合理。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人力客运三轮车退市营运的运力配置方案》时虽未组织听证,但魏之超等59人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已经届满,且该方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重大利益,因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人力客运三轮车退市营运的运力配置方案》未组织听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应予维持。魏之超等59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魏之超等5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之超等59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胜山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