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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曦元、青岛市文物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曦元,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曦元,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文物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安新,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照,主席。再审申请人崔曦元因诉被申请人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府)、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青岛科协)履行职责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曦元申请再审称,崔曦元作为青岛市居民,需要经常前往青岛海产博物馆参观。而该博物馆向崔曦元收取门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崔曦元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害,因此崔曦元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崔曦元要求被申请人责令青岛海产博物馆停止收费不是建议,而是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违法侵害行为,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本案属于行政滥收费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46号行政裁定;2、依法查明事实,进行改判;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青岛市文物局提交意见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崔曦元不是法定利害关系人,不属于适格原告,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崔曦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青岛海产博物馆停止收费,免费开放,是其行使公民权利,对城市管理提出建议。本案崔曦元起诉的实质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其建议并予以执行,而被申请人对崔曦元建议的处理与其并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崔曦元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曦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青岛市海产博物馆没有违反《博物馆条例》,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青岛海产博物馆2007年经青岛市物价局核准、公示后,实行现行门票收费标准,并未违反《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因此青岛海产博物馆不存在崔曦元所诉行政滥收费行为,更不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综上,崔曦元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申请人青岛市政府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政复驳字[2015]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本案中,青岛海产博物馆系青岛科协所属博物馆,不属于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不适用上述规定。青岛市文物局经审查,未发现青岛海产博物馆存在违反《博物馆条例》和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对崔曦元做出了书面告知,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行终46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曦元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青岛科协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崔曦元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依法不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针对崔曦元反映的有关被申请人所属单位青岛海产博物馆没有进行免费开放和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被申请人认为,其所属单位青岛海产博物馆的收费行为有法有据,并未侵害崔曦元的财产权。同时,被申请人与崔曦元之间也不存在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崔曦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该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性规范。崔曦元依据上述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作为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于法无据,二审法院认定崔曦元的异议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崔曦元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曦元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崔曦元要求本案各被申请人对青岛海产博物馆停止收费、免费开放,实质是其行使公民权利,对青岛市科普类博物馆的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而被申请人对该建议的处理对崔曦元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曦元起诉理由欠当,但结果正确。综上,崔曦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曦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