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珂、刘庆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珂,刘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50号申请执行人:何珂,女,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庆银,男,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珂与被执行人刘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珂未受偿151930元,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鲁0832执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庆银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