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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恢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全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馨予,吴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932号申请执行人苑馨予,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全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苑馨予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3777号民事调解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吴全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全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全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婧狄-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