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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桂良与甄保民、吕宣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良,甄保民,吕宣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1294号原告:李桂良,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甄保民,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吕宣岩,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良与被告甄保民、吕宣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投递费64元,合计11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14元)。审判员 刘 文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依里夏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