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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颜忠与殷宏程、刘博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颜忠,殷宏程,刘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颜忠,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西林区。被执行人殷宏程,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刘博涵,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李颜忠与被执行人殷宏程、刘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颜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刘博涵、殷宏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元,现未给付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