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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义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新,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于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2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义新于2015年4月15日至4月25日间,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林场167林班74-1小班内,破坏林业沼泽地面积0.5058公顷;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林场167林班90-2小班内,将原为混交林地,种植黄菠萝幼苗,改变林地用途0.6149公顷。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李义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义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义新对未经过林业部门审批种树的事实表示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国家鼓励植树造林的政策下推地栽树,应认定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义新于2015年4月15日至4月25日间,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林场167林班74-1小班内,为栽树雇人用挖沟机推地,破坏了林业沼泽地的原有植被,被破坏面积为0.5058公顷;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林场167林班90-2小班内,将原为混交林地,种植黄菠萝幼苗、挖了排水沟,改变林地用途0.6149公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陆某(八道林场场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日发现李义新在互助沟推草甸子、推池子,两块地都是八道林场的,李义新栽树没有跟林场申请过。2.证人权某甲的证言证明:李义新雇其在互助沟四队用挖沟机推地、挖了池子,原貌是荒地和草甸子,荒地上有一些小树和杂草。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李义新种树的地方有他自己家的水田地和杨某某和家的水田地,现在都是撂荒地,联通塔附近推的是草甸子。4.证人权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中旬至4月末,权某甲雇其开挖沟机给李义新推地,推排水沟时因边上塌方,越挖越大,排水沟长有8米,宽2米。还推了一块草甸子,刚推2个小时左右,被派出所的人给制止。5.证人杨某某和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李义新找过其说想栽树,其问有无批条时,李义新说没有,并说上方有李业荣栽的树应该没事,其说最好到林业站问问。后来李义新在互助四队原来的撂荒地里栽树,又在两块退耕还林之间的草甸子里用挖沟机推地。6.证人柳某某(林业站站长)的证言证明:林地归村集体所有,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上报到林业站进行测量后,村民委员会与栽树村民签订还林合同后才能栽树,也不能破坏原有植被进行植树。李义新种树地点原貌是撂荒地,但撂荒地在册的也必须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后,方可退耕还林。发生案件的互助四队的地林业站没有去测量过。7.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明:李义新找姓权的挖沟机师傅在八道村互助沟四队到五队之间,破坏了4公顷左右的林蛙沟系,沟系旁边的过冬池、草甸子、河道都被破坏。8.被告人李义新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份没有跟村长、书记汇报,也没办相关手续,在延吉市朝阳川八道互助四队西沟和屯上水田地,雇了小权用挖沟机推地种树,屯上水田地没有生长树木,有几株死树,根茎10公分左右,让其推倒,又挖了长15-20米多,宽3米的排水沟。其是互助四队的人,有权利在互助四队的地上栽树。9.鉴定意见证明:李义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林场167林班74-1小班内,面积0.5058公顷,在资源档案上为林业沼泽地;167林班90-2小班内面积0.6149公顷,在资源档案上为混交林。10.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原有植被遭到大面积破坏,均为工程机械施工后所为,土地外露呈黑色。道路两侧有大量被工程机械推倒的粗细不等白桦、杨树、阔叶杂木,有一未完工排水沟,四壁平整、呈长方形,为工程机械挖掘形成,现场已栽种黄菠萝树,均为胸径5公分以下的幼苗。11.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八道村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义新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义新应当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后,在不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才能栽树,故其无罪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义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金善淑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吉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