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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文友、陈珍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友,陈珍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友,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珍泉,男,1982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友与被执行人陈珍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珍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文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珍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