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安市阳邑镇明皋装饰门市部与杨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阳邑镇明皋装饰门市部,杨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850号原告:武安市阳邑镇明皋装饰门市部。地址:武安市阳邑镇阳邑东街。负责人:李明皋,该门市部经理。被告:杨建平,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阳邑镇明皋装饰门市部与被告杨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武安市阳邑镇明皋装饰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