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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玉杰、王铁申请执行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杰,王铁,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杰,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王铁,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住一面坡红旗街。法定代表人杜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杰、王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