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陈超、麻银萍、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陈超,麻银萍,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负责人杨立功,行长。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执行人麻银萍,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根芳,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陈超、麻银萍、郑州惠众置业���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超、麻银萍名下位于中原区秦岭路东、锦艺路西、棉纺北路南、棉纺西路北8号楼2单元1层102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超、麻银萍名下位于中原区秦岭路东、锦艺路西、棉纺北路南、棉纺西路北8号楼2单元1层102的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