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嘉兴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兴,孙某某,孙德强,蕫振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嘉兴,司机,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德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蕫振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民主街保险公司宿舍楼HZ,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嘉兴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嘉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嘉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嘉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嘉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嘉兴撤回上诉。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岩& # xB;审判员 杨凤双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