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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湘1202行初53号原告王书涛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涛,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02行初53号原告王书涛,男。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进,支队长。原告王书涛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涛负担。审 判 长  旷 洁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