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92号 申请人:常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生,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儿子何某恺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