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飞龙与韩文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飞龙,韩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飞龙,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曹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伟,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20-1-301。上诉人曹飞龙因与被上诉人韩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5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实际为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合伙开挖铝矾土的地点位于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14号,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