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文光与李权、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光,李权,白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73号原告:韩文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权,男,4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白红霞,女,4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韩文光与被告李权、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文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韩文光负担。审判员 潘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