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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文光与李权、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光,李权,白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73号原告:韩文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权,男,4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白红霞,女,4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韩文光与被告李权、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文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韩文光负担。审判员  潘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