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荣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荣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05号申请人: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祖铃、邓代宾,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荣兰,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荣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荣兰名下价值402494.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荣兰名下价值402494.94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福州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7号金山碧水中区傲梅苑X#楼XXX单元(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