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河南和佳置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和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和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冀留安,该库主任。本院在执行(2014)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