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虹霞与张娜、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霞,张娜,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刘虹霞,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张娜,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钟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苜中路*号*幢***室。刘虹霞与张娜、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85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虹霞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5598元,执行费34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