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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4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谷云龙、谷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43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余松,公司经理。被告:谷云龙,男,汉族,1993年6月2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被告:谷永利,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被告:孙伟涛,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谷云龙、谷永利、孙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7元,减半收取482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新英审判员  郭俊光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