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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娟与代绍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代绍锦,彭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82号原告:杨娟,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代绍锦,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彭永英,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杨娟与被告代绍锦、彭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代绍锦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已经履行了支付货币的义务,现二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而原告享有接受还款的权利,原告所在地即为接受货币所在地。本院以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代绍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艳 来自: